记者昨日获悉,2025年秋冬以来,结合生态环境问题“大排查、大曝光、大整治”行动,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采取非现场执法、测管协同等方式,从严查处岷江、沱江流域工业园区企业超标排污、无证排污、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,现发布一批涉水违法排污典型案例。
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5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17.5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,并将该案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。
2025年12月2日,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道监控巡查,发现寿安工业园区新园二路沟渠内水质浑浊发黄。经排查,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排口正在排放黄色浑浊液体,随即对该公司开展检查。现场检查时,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下方地面有大量黄色浑浊液体残留,喷淋循环水储存池上端有一溢流口连接一根黑色硬质塑料管,底部有一出水口连接一根黄色布制管,静电设备清洗废水储存箱上端有一溢流口连接一根黄色硬质塑料管,3根管道均连接至二级静电设备下方雨水井内,现场雨水井内有大量黄色浑浊液体,仍有少量静电设备清洗废水排入雨水井。
现场对喷淋塔下方雨水井、大门外雨水井进行采样监测,喷淋塔下方雨水井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6530mg/L、氨氮480mg/L、总磷10.7mg/L;大门外雨水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4290mg/L、氨氮227mg/L、总磷3.44mg/L。经调查,该公司工人使用上述3根管道将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废水排入设备下方雨水井。
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的规定,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5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17.5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,并将该案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。
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27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17.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2025年10月31日,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邛崃市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。现场检查时,该公司正在生产,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。
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,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800mg/L,超过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规定的500mg/L排放浓度限值要求。
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的规定,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27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17.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24.8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,并将该案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。
2025年11月7日,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邛崃市某啤酒公司进行现场检查。该公司已取得《排污许可证》,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,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,但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启,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。经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,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有氨氮、化学需氧量、悬浮物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、总氮、总磷等污染物。
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的规定,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24.8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,并将该案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。
水生态环境安全事关流域群众饮水安全、区域生态永续发展与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,依法依规治污排污是生产经营主体法定责任,严守排污管控底线、规范治污设施运维,是守住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红线的硬性要求。
各属地相关部门应压实监管职责,紧盯白酒、医药、食品加工等各类水污染物排放行业,补齐园内外监管漏洞。各排污企业应以案为戒,常态化落实污染治理举措。生态环境部门将保持执法高压态势,严打各类恶意排污行为,筑牢岷江、沱江流域水生态安全屏障。
(三)来信来访举报: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。(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周继红 刘依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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